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和債權人在約定擔保責任時,應當依法確定擔保范圍、期限、方式和數額等內容。如果債務人能夠證明其已經歸還了所欠的債務,或者確有充分理由認為該債務已經不存在,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擔保物已經被抵押或者抵押權人已經行使了擔保物權利,就不具備解除擔保責任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擔保人和債務人在擔保合同約定中約定的期限屆滿,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的,擔保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解除擔保責任;債務人有充分理由認為債務已經不存在的,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解除擔保責任。" 但是第二十五條規定:"抵押權權利人行使擔保物權利的,擔保人不得要求免除擔保責任;抵押物被占有人占有的,可以請求占有人承擔抵押物的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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