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不能不依法進行兵檢,否則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 有前兩款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境)或者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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