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財產糾紛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財產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作出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的行為。財產保全只是為了防止財產的流失,不是對利害關系人或提出申請當事人債權的特別保護。債權人之一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其他債權人只要持有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就可以申請參與財產分配。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包括: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2、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3、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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