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限制當事人處分其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物的強制措施。
簡單來說就是在打官司前或者打官司的時候,擔心對方把財產隱逸、轉移,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對方的資產。
但是,這是有風險的,所以法院還有一項規定:為防止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的擔保。
也就是你要保全對方多少的資產,就需要提供相同數額的擔保。
但在過往涉及訴訟財產保全的案件中,很多申請人由于資金周轉緊張,自有資金或實物資產價值不足或需要評估、執行,或在短時間內找不到合適的保證人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訴訟保全擔保,給債務人留下轉移、隱匿財產的機會,導致案件賠償執行難,也就是俗稱的“贏了官司輸了錢”。這類不合理現象,既有違司法公正原則,又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了長久以來的詬病。
在此背景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應運而生。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以保險產品作為擔保物,對訴訟當事人的財產保全行為進行擔保,當被保險人即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錯誤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負責賠償或先行墊付。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既方便了申請保全的當事人,在很大程度上也節約了訴訟成本。
題主所問的具體流程,各個保險公司都大同小異。
法院認不認可這種方式?
據相關數據統計,截至2016年5月,全國約有19家高級法院、60多家中級法院已明確發文,將保險擔保引入訴訟財產保全領域。
對于保險擔保機制,國內有些省高院已明確發文,但基層法院并未實際運用;有些省高院雖未發文,但地方法院已有許多成功的案例,其根本原因在于各法院及法官的認知程度不同、無統一規定所致。
具體還需當事人提前去法院溝通,看是否可以使用保險的形式做訴訟財產保全擔保。
對于西安市來說,西安市三級法院已全部認可代理的訴訟財產保全保險業務。以上就是保單可做法院財產保全擔保嗎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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