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雙方若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就不能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我們都知道現在合同的糾紛是越來越多,有些人也是為了能節約時間沒有向法院起訴,根據雙方的自愿,直接請了仲裁機構調解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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