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后,債務人不能使用財產的,被保全的財產會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在未解除保全措施的情況下,是不能使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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