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有什么規定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一條【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七百四十二條【承租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支付租金義務】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二、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1、妥善保管及維修租賃物的義務。一方面,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以維護出租人的利益,因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另一方面,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對租賃物的質量瑕疵負責。
2、支付租金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與租賃合同的租金不同,它并非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出租人提供融資的對價。一般情況下,該租金是根據購買租賃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的。因此,為保證出租人利益,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如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3、返還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如果未確定租賃物的歸屬,或者雖有約定而并非歸屬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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