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約合同怎么賠償:毀約合同的賠償方式一共是有三種:恢復原狀,金錢賠償和代物賠償。合同毀約賠償有四種原則:完全賠償原則;合理預見原則,又稱可預見性原則;減輕損害原則;損益相抵原則。
一、侵權損害賠償原則是什么?
侵權損害賠償原則什么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
1.全部賠償原則。
2.限定賠償原則。
3.懲罰性賠償原則。
4.衡平原則
二、土地承包合同違約有沒有賠償
土地承擔合同毀約之后,按照法律的規定毀約方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采取補救賠償措施以及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全部損失原則與合理預見原則是支付賠償金的應當遵守的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三、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這兩類責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
2、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比之下,違約訴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負擔較輕。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范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范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5、責任范圍不同
違約當事人的責任范圍要小于侵權行為人的責任范圍。因為侵權損害賠償以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為賠償標準,且在造成特定傷害時,行為人還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違約責任采用“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賠償范圍。
6、對第三人的責任要求不同
侵權責任中,基于物權的追及力及優先效力,貫徹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后果負責,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承擔損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債務人違約,債務人仍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7、責任人抗辯事由不同
侵權責任中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其中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和受害人同意,外來原因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過錯和第三人行為;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且當事人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
8、訴訟管轄方面。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證明責任方面。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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