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財產保全后能用嗎
1、車輛財產保全后不能用。人民法院對于財產保全的方式是查封,扣押和凍結,所以進行財產保全的車輛不能使用。人民法院在進行財產保全后,應當立即通知被財產保全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保全流程是什么
保全流程如下:
1、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2、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5、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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