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民事、行政立案審查時間是七天;對刑事自訴立案審查時間是十五天;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案審查時間是三十天;對執行異議之訴立案審查時間是十五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一、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
1、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2、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如房產、車子。
二、法院立案辦事流程:
1、將起訴材料交法官審查,審查法官批注處理指令后轉至書記員處;
2、按書記員的安排,持繳費通知書到交費處交納訴訟費用;
3、持交費回單到原書記員窗口辦理立案手續,領取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等材料。執行案件立案流程與上述步驟基本相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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