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個人財產擔保:法院接受的申請人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標的種類較為嚴苛,一般只能為現金、銀行存款或者不動產,在申請人無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與訴訟標的物等值或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物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拒絕啟動財產保全程序,對當事人資金或財產要求較高。財產保全一般周期較長,如案件復雜、審理時間長的話,可能長達兩三年,在此期間,提供擔保的財產不得使用,資金不得動用、房產不得交易等等,當事人可能流動資金不足或喪失好的交易機會。
(2)銀行擔保:銀行擔保信用高,法院認可度高,但銀行出具保函的門檻很高,一般也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等值擔保,同時銀行保函費用較高,一般為5‰每季度,對于當事人來說負擔較重。
(3)其他公司擔保:其他公司擔保方式一方面要求當事人有較好的人脈圈子,一方面法院相關要求較為嚴格,如法院要求不得是關聯公司,同時要求提供擔保的公司提供近3年的財務報表以核查財務狀況,還要求提供擔保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提供擔保等等。
(4)擔保公司擔保:擔保公司提供的訴訟保全擔保一般只能被認可該擔保公司的法院接受,不具有全國范圍內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擔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擔保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同時,擔保公司的資質狀況良莠不齊,倒閉、跑路情況時有發生,擔保公司的收費也不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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