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申請費: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申請財產保全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與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基本相當。目前也有專門為此類保全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各法院與相對固定的擔保公司有合作),只要擔保公司向法院出具擔保書,就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費用由擔保公司收取,各地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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