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的確定管轄法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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