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管轄權應當屬于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屬于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協議約定,在發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時,向其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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