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交房租,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賃合同,但能不能將承租的押金扣留,依據簽訂的租賃合同而定。
一、租賃協議書過期了是否影響居住證?
會有一定的影響,例如在這期間需要居住證開具某些證明的話,就會因租賃備案過期而無法辦理。房屋租賃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即房屋租賃備案。租賃時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承租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二、房屋租賃合同能否變更?
房東或者房客更改原《房屋租房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按照法律規定,在以下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更改房屋租賃合同:
1、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2、私房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一名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確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賃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適用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三、出租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權人,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以他人之物出租的,租賃合同仍為有效,不過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義務。如出租人不能將標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則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如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則承租人應交付租金,而不得以租賃物非為出租人所有對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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