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根據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例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對工傷認定的時限作出規定,一是可以促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可以及時、有效地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持社會的安定。
必須指出的是,工傷認定時限的起點是以收到符合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為準。如果工傷認定申請人在申請時所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地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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