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用交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土地的使用權,且應未設定權利負擔。
一、土地使用權有什么特征?
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特定條件下依法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應當包含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經合法程序,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屬于用益物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其次,土地使用權還有如下共同的特征:1、具有派生性;2、具有物權性質;3、通常具有明確的期限;4、不可移動性;5、個別性;6、數量有限性。
二、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是什么
土地劃撥和出讓有以下區別:
1、二者性質不同。土地劃撥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土地使用者,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出讓多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權利義務關系不同。土地出讓的土地所用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界定,它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而劃撥土地的土地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的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4、費用不同。土地劃撥在使用權限上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后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三、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與投資者股東有什么關系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土地使用的相關規定如下:《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資產與股東單位其他資產一并入股。土地使用權由改組或新設后的股份制企業持有。
(一)土地資產入股期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減去原股東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持有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制企業須承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內,持有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制企業應依法繳納土地稅費;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股份制企業須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收回;股份制企業如需續期使用土地,應重新向原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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