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條件有以下三點:
1、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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