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合同外的承諾書有效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主合同外的承諾書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滿足了有效要件且沒有無效事由的情況下,自成立時就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二、承諾的遲延有哪些情況
1、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了遲延。由于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
2、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于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愿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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