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公民①本人身份證以及戶口本等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的縣級或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結婚證明,其中證明包含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等內容2、國外在華公民①本人的護照、國際證件以及其他有效的身份證件。②由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在中國公民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身份證件以及入境、居住證件等等。③經本國外交部和我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④外國在華公民若為學生,需在進修生或研究生期間才可與中國公民結婚,除了須持有上述的證件材料以外,還需要持有學校的學業證明。⑤若該方為再婚者,還應攜帶由我國領事館認定的離婚證。3、外國僑民①我國駐該國的使館或領館向當事人頒發的護照②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③再婚者還應攜帶經本國外交部和我們駐外使領館認證、證明的離婚證。,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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