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時可以辭職嗎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隨時可以辭職。勞動者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對合同期限的描述,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期限約定,一般視為長期的勞動合同。此種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得隨意辭退勞動者。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員工的辭職沒有必然關系。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下,勞動者辭職和其他合同條件下的辭職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即: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在單位有過錯,例如拖欠工資、不按時交納社保等過錯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辭職。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對勞動者的影響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對勞動者的影響有好處,也有壞處。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有一定好處,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簽訂此類合同是比一般的勞動合同有相對的穩定性和長久性。好處是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到期自然終止的情況。合同期內非經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降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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