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銷售飼料,不單要辦理營業執照,還需要辦理飼料經營許可證。飼料經營許可證必須要企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才能辦理,所以必須要有營業執照。農業部對自配飼料的要求主要有:1、自配飼料不得銷售,不能代加工、租賃設施設備等對外提供配制服務。2、養殖戶不得擅自添加違規原料和添加劑等,《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自行配制飼料。3、添加有關限制性添加劑不能超標,不得在自配料中超出適用動物范圍和最高限量使用飼料添加劑。嚴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并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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