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提是兩個公司不是同類或近似類競爭的企業,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是沒有資格成為法人代表的。與法定代表人擔任資格相關的法律規定有: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 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五)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七) 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八) 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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