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設立失敗要承擔的責任有:公司發起人對設立行為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發起人的出資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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