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質量糾紛要求賠償怎么計算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程質量糾紛要求賠償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過了房屋質量保修期如何維權
(一)房屋的保修期限是可以同開發商商定的
國家法律規定了建筑商對房地產開發商的最低保護期。這一期限是建筑商對房地產開發商的保修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但是,等房子銷售到消費者手中,上述規定的保修期限很可能已經過了大半。
開發商對住戶承諾的房屋住宅保修期限,大多是以自己同建筑商所定期限為基礎,扣除房子驗收合格到銷售給住戶的這段時間確定。因此,這一期限要比上面規定的房屋保修期限要短許多,有時可能住戶拿到房子,一些保修期已經過了。其實,房屋的保修期限是可以同開發商商定的,這就要求我們訂立購房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作為合同附件的《住宅質量保證書》,看清楚上面所承諾的保修時間長短和起算時間;如果覺得保修時間太短,可進行補充約定。
(二)保修期過了仍可處理
房屋出現質量缺陷,首先應該確定屬于何種問題,是否在保修期限之內。若在保修期限之內,應馬上找開發商要求處理。同時,應記明因為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便于之后要求賠償。
對超過保修期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要區分清楚情況以便進行處理。
如果是因為開發商故意拖延而超過期限,或者因為屢修屢壞、屢壞屢修而超過期限,由開發商承擔責任,購房者有權追訴。只是購房者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便于日后證明用。對于確實超過期限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也可以找開發商,要求其本著為客戶負責的態度,提供維修服務,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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