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
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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