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公司無故不續簽或續簽條件低于原合同員工拒絕續簽的,公司需支付每工作一年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合同到期員工無過失公司不續簽的,或者是員工認為續簽工作條件降低而合理拒絕的,可獲得補償金。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每工作一年計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部分,超過六個月的,算一年,不足六個月的,以半月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