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谛^共同管理的原則,哪怕是產權歸屬于開發商的車位,其權利的行使也是受嚴格限制的,必須首先用于滿足業主的需要,而不是用于營利。車位是一種使用目的受到法律嚴格約束的財產,不同于一般可以自由買賣、租賃的商品。明白了車位服務于業主的公共屬性,有別于普通財產的排他性權利,也就該明白“只售不租”行為并不是在行使財產權,而是可能妨害了業主對于小區的共有、共管的權利。一些開發商出于盡快回籠資金的目的,對于明顯不敷使用的車位標了高價,其實就是利用小區里的天然壟斷地位坐地起價,在收取高房價之后向業主攫取第二遍利潤。另外,開發商(前期物業)利用手中的小區管理權,通過不買車位就不讓業主車輛進小區、提出畸高的租金等小動作逼業主就范,可以說,這樣的做法本身就是市場失靈的產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谛^共同管理的原則,哪怕是產權歸屬于開發商的車位,其權利的行使也是受嚴格限制的,必須首先用于滿足業主的需要,而不是用于營利。車位是一種使用目的受到法律嚴格約束的財產,不同于一般可以自由買賣、租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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