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的首要分子直接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在聚眾斗毆中,規定不能攜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器械,其他積極參加者也未使用直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器械而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明知其他積極參加者攜帶了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器械而仍然決意“組織”他人進行聚眾斗毆的等情形,可以轉化為故意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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