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或權利義務分配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商業社會,交易雙方為實現某種商業行為,常須進行某種權利義務分配或作出某種商務安排,常常會簽署合同。簽署本身,就表明簽署一方愿意按合同行事,如果一方違約也同意接受合同的違約條款的處置方式。簽署是認可,其形式通常就是蓋章或者簽字。因為從法律上理解,蓋章或簽字的行為就表明簽字或蓋章一方已經對合同的條款已經全部知悉、了解,并愿意受合同全部條款的約束。加蓋騎縫章本身不僅表明加蓋一方對合同的所有條款已經知悉并愿意受其約束,更表明加蓋一方僅愿意受本合同條款約束,不容增加任何其他義務,不容另一方作出與本合同有任何不同的安排,更不用說偽造行為,除非己方表示認可。所以蓋騎縫章與在擬定的合同文本落款處蓋章都具有使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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