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期限沒有具體限制。企業經營年限是指投資者在合同、章程中約定的企業的經營期限,公司法不規定營業期限,屬于公司自擬行為。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準,可以延期。企業的經營期限應當以經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的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期限為準,在營業期限到期之前一個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期限續期。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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