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雙方當事人和他們的代理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交管部門認為的必要第三人可以參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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