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并不是所有條款都無效,其并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并且合同存在部分無效部分有效的情形,對于無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誰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呢?
1、對只涉及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主張無效應受主體和時間的限制。主張合同無效,是為了通過確認合同無效,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或使其承擔相應的債務,此時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應當是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欲使因無效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得到法院的保護,亦應有時效限制。
2、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合同,主張無效的主體,則不應受到限制,如對一份無效經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請求工商管理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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