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期限的規定是什么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民法典》第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二、如何認識合同履行標的
合同的標的是合同債務人必須實施的特定行為,是合同的核心內容,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標的不同,合同的類型也就不同。如果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無法實現。因此,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就成為了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規則。合同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衡量合同標的的基本指標,因此,按照合同標的履行合同,在標的的質量和數量上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履行。如果合同對標的的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協議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在標的數量上,全面履行原則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應當部分履行,但是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許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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