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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