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財產保全的財產是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不能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外,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均可以保全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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