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財產保全的財產是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不能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外,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均可以保全的。
一、房屋被法院查封買房人是否能取得產權
房屋被法院查封后,買房人是否能取得產權,需視情況而定。房屋如早在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就被法院查封,需向法院提出申請,只有法院同意解封,否則房屋是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在法院查封前,買房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價款,并簽訂合法有效書面合同,已實際占有房屋,解封后可獲得產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改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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