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正常每年征兵為標準為:
1、年齡符合。
2、文化程度符合,一般高中即可。
3、身體條件符合(這也是最重要的),各個軍兵種對身體要求不大一樣。
4、政治審查合格(就是所謂的政審)
5、心里測試合格。(這個我認為作用不大)
當年定兵人數,也會有一定的影響。其實現在當兵還是比較容易的,條件合格基本都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并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征集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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