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者治療終結后,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管理機關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進行評定;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評定。
一、車禍以后得多長時間評殘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70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將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鑒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二、車禍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能賠償多少?
車禍腰椎壓縮性骨折的理賠應: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隊提出傷殘鑒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鑒定預約通知書》。傷者持《傷殘鑒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鑒定人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作出傷殘鑒定的結論。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三、殘疾人發生交通事傷殘鑒定故申請期限
殘疾人發生交通事傷殘鑒定故申請期限交通事故申請期限是從醫院證明開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內傷者應提出傷殘評定申請。
如果傷者因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療終結后未及時提出傷殘評定申請,事故辦案人員應告知傷者提起申請。傷者15日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可以認為傷者自動放棄得到傷殘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的權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受傷進行事故處理,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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