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越經營范圍會被行政機關責令變更經營范圍。但是因此簽訂的合同,并不是必然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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