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傷程度鑒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2.傷殘程度鑒定,包括I級傷殘至X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
3.因果關系鑒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鑒定,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后誤工時間的審查。
交通事故若導致他人的人身殘疾,那么可以根據一定的標準向當地的鑒定機構提出傷情鑒定的請求,對于聲稱交通事故導致的腓骨骨折,經過鑒定傷殘后,不一定就會認定此傷情是由于交通事故導致的,此時,該民事主體也就得不到賠償金。
一、不同傷殘鑒定申請時間匯總
1、交通事故傷殘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7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意外傷害傷殘
打架斗毆致傷的,在派出所作完筆錄后,要及時與派出所溝通作傷情鑒定或損傷程度鑒定。傷情鑒定是指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鑒定,結果直接決定侵權人是否負有刑事責任。而傷殘等級鑒定是病情穩定出院后才能做的。
二、傷殘鑒定時帶什么材料
因為交通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了一個傷殘的情況,當事人在治療結束之后,可以到有資格進行傷殘鑒定的機構鑒定傷殘的等級。處理案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也可以向當事人推薦符合當事人鑒定要求的傷殘鑒定機構。最后的鑒定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做傷殘鑒定需要準備材料如下: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片、C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托書。擴展資料傷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一至四級標準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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