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中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中檢驗和鑒定的依據
關于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中進行檢驗和鑒定的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需要進行申請延期,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十日。
二、被扣車的醉駕幾天提車
醉駕后被扣車的司機可以在接受完行政處罰以后,可以將車提回來。當事人也可以與交通部門協商??圮囀怯脕頇z定車輛性能的,檢定完畢就得放車。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三、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扣押時間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扣車期限是5天,需要鑒定的有可能是20天,最長不超過60天。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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