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孕婦辭退的合法情形
《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6種情形。
1、孕婦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懷孕也不例外。比如公司把無正當理由連續請假7天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并明確記錄在了員工守則,懷孕的員工就要注意,不能違反了公司規定。
2、試用期的孕婦: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隨時解除和員工的勞動關系,也不用進行賠償。如果女員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公司可能會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她。
3、孕婦有嚴重失職行為: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者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規定對孕婦也是有約束的。
4、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員工在簽訂合同時,未告知用人單位懷孕的事情,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法規定,因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5、孕婦兼職并影響了本職工作:
孕婦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這個勞動關系已經嚴重影響到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旦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賠償金。
二、被非法辭退如何維權
1、調解。
首先想到的是與用人單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即達成調解協議,糾紛基本得到解決。
在各解決方法中,調解無疑是最快捷方便的,但是缺乏一定的強制性,是雙方妥協讓步的結果。
2、仲裁。
如果調解失敗后可選擇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申請仲裁。
通過仲裁立案后,5天內仲裁機構決定是否受理,如果予以受理,經過組織仲裁庭調查取證后進行仲裁調解,然后作出仲裁裁決。
3、起訴。
如果仲裁調解失敗或員工對仲裁不服(15日內),或者仲裁機構不受理案件(5日內),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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