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十級”“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之規定,應評定為十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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