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殘,也叫高殘,指身體發生嚴重殘疾并達到一定程度,按通俗理解,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即為身體全殘:1、雙目失明2、雙手缺失,或雙腿缺失3、缺失一手及一腿4、單目失明及缺失一手5、單目失明及缺失一腿6、四肢不能動7、無法咀嚼、吞咽,僅能攝入流質食物8、終身無法工作,需他人扶助維持生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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