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在三個月左右,根據現行《條例》規定,對于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決定受理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
3、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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