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沒有規定仲裁申請后開庭的時間,只要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仲裁就是符合程序的。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等有關材料;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
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