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準備相關證據,等待開庭,雙方質證辯論,之后等待仲裁結果。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訴、立案、調解、開庭審理和裁決五個過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 人事仲裁可以受理哪些案件
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3、社團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要審查什么
1、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3、仲裁事項是否屬于仲裁協議規定的范圍;
4、訴訟時效是否已超過
三、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需要合同怎樣
1、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
2、一方在糾紛發生前單方聲明接受仲裁;
3、一方明確表示不愿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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