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期滿后反擔保義務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失效,已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應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反擔保是指為了保障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能夠實現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設立的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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