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管理妨害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包括持有、運輸偽造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以及出售、購買偽造信用卡等行為。數量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者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竊取、收買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也將受到處罰。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犯罪的將受到更重的處罰。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拓展延伸
信用卡管理妨害罪的法律規定及刑罰幅度
信用卡管理妨害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使用、制作、銷售偽造的信用卡、信用卡賬戶信息,或者盜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賬戶信息,從而造成信用卡持卡人或發卡機構經濟損失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信用卡管理妨害罪的刑罰幅度取決于犯罪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損失情況。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可能面臨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最高可達十幾年甚至終身監禁。然而,具體的刑罰幅度還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法官的裁量權來確定。因此,在實際判決中,法院會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來決定具體的刑罰幅度。
結語
信用卡管理妨害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對信用卡持卡人和發卡機構造成了經濟損失。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犯罪分子,將面臨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并可能處以罰金。具體的刑罰幅度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官的裁量權來決定。因此,在實際判決中,法院將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確保公正的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七條 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
(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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